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竞价来的房屋电梯不到,水电不通,到底谁之过?
王蓓 成美玲 余春红

  2006年12月,史某和岑某以总价498万元买到位于慈溪市商业中心地段国贸大厦7-8层的房屋。然而,花巨资购买的房屋,电梯只能通至六楼,人行楼道五楼通向六楼以及六楼通向七楼的休息平台均人为安装了楼道门并被锁住,导致行人无法通到7-8层。并且7-8层的房屋内水、电不通。
  屡次交涉无果后,2008年1月11日,史某和岑某将导致人行通道封闭、电梯不到、水电不通的“罪魁祸首”——慈溪市的百货巨头慈溪国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国贸大厦公司即时开通至7-8层房屋的电梯、排除通往7-8层房屋的各种妨害物并使之保持畅通;指定供两人使用房屋必需的水、电连接处。

  原告和被告,到底谁之过!
  庭审中,国贸大厦公司辩称,其无义务开通至国贸大厦7-8层房屋的电梯,因为国资办在对国贸大厦7-8层房屋出售时,明确电梯的所有权属于国贸大厦公司,电梯只开通至6层。国资办将此事实告知了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房地产竞买须知》和对有关《房地产竞买须知》第二十一条内容的解释中也明确了这一事实。史某和岑某在房屋买卖前就知悉这一事实。国贸大厦的人行楼梯自7-8层房屋出售前后均未改变,至于楼梯过道上安装的门锁,因史某和岑某购得上述房屋后未尽管理义务而危及国贸大厦公司,国贸大厦公司是为了安全起见换锁。水、电的接通应由史某和岑某自行向所供水、电部门申请。国贸大厦公司认为其未侵害史某和岑某的利益,即使史某和岑某存在损失,也与国贸大厦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史某和岑某的诉讼请求。

  查明:人行楼梯被上锁,致不能顺利到达买受房
  国贸大厦1-6层房屋产权属于国贸大厦公司,而7-8层房屋产权属于慈溪市商业局(以下简称商业局)。后因商业局被撤销,国资办接管国贸大厦7-8层房屋后,该房屋一直闲置。在国贸大厦7-8层房屋转让前,国贸大厦公司为了安全起见,在国贸大厦内北楼西侧的人行楼梯5-6层、6-7层休息平台处均安装了门锁,并将国贸大厦内北楼西侧的电梯设置为开通至6层房屋。后史某和岑某以498万元的竞价取得国贸大厦7-8层的房屋所有权。因史某和岑某对人行楼梯5-6层、6-7层休息平台处的门未上锁,国贸大厦公司为安全起见,更换了门锁的钥匙,但未将更换的钥匙交付给史某和岑某。

  判决:确保电梯畅通,水、电管线合理连接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贸大厦7-8层房屋的原产权属于商业局。在商业局作为办公用房使用期间,国贸大厦内北楼西侧的电梯及人行楼梯开通至7-8层,商业局办公时使用的水、电连接于被告处。后商业局被撤销,国资办接管国贸大厦7-8层房屋后,该房屋一直闲置。在该房屋转让前,国贸大厦公司为了安全起见,在国贸大厦内北楼西侧的人行楼梯5-6层、6-7层休息平台处安装门锁及将国贸大厦内北楼西侧的电梯设置为通至6层房屋,因相邻权利人即国资办没有异议,故另当别论。史某和岑某受让该房屋后,作为相邻权利人,电梯是其通行至受让房屋的必经通道,人行楼梯是其必经的消防安全通道,其有权主张由国贸大厦公司将电梯设置为开通至7-8层房屋,将人行楼梯5-6层、6-7层休息平台处安装的门锁等妨碍物予以排除并保持畅通。国贸大厦公司均应当提供便利。史某和岑某为使用受让房屋所需水、电,被告也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合理指定方便供两人连接水、电之处。史某和岑某请求赔偿房租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